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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畏罪自杀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2016年4月,刘先生以其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XX保险公司某款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儿子的母亲。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刘先生缴纳了三期保险费。2020年2月,被保险人在自家家里将其妻子杀死,后畏罪自杀。刘先生与其配偶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自杀给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该种身故情形并不符合《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规定,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考虑本案情况特殊,保险公司对该份保单的保险费予以全额退还。刘先生夫妇不服欲起诉。

律师评析:本案中,被保险人系在故意杀害他人后自杀的,应不能适用《保险法》关于自杀的规定,即受益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保险法之所以将故意犯罪和两年内自杀行为列为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遏制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经济利益的企图。在判定保险人是否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免除保险责任时,要强调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自身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和必然性。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被保险人系因故意犯罪导致的自身死亡,进行判定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最终,刘先生夫妇放弃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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