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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讲述一则客户的真实案例:客户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轿车电话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个月后的一天,他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XX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受伤,他因害怕担责,驾驶小轿车肇事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客户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受害人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称,交通肇事逃逸属保险免责条款,而且已经向他进行了告知。客户称,保险公司没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通过网络、电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是保险人应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庭后也未提交事故车辆保险合同。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败诉,拒赔失败!可见,保险公司不但要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还要能举证证明。否则,即要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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