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安医疗律师 > 律师文集 > 电信诈骗>正文
分享到:0

论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投保人购买保险都没有亲自签名或盖章,而是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业务人员代为签字或盖章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对投保人生效呢?实质上,代签章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保险合同效力待定,即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但投保人按约缴纳保险费或签收保险合同回执等的,就视为对代签字或代盖章行为的追认。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了保费或者签收了保险合同的回执等相关材料,保险合同就生效了,之后再以否认代签章的效力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就不可以了。

讲述一则案例:朋友秦某是保险业务员,与投保人王某系朋友关系。在秦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刚好在外地出差,王某就让秦某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后秦某到王某妻子单位找到其本人,收取了保险费,并代王某在投保书上签了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缴纳保费的期限为20年,每年应缴纳保险费3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秦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之后,王某正常缴纳保险费。直至保费缴纳3年时,王某和秦某朋友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认为,王某在秦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对秦某代签字的行为已经明知,而且以后3年按保险合同的要求连续足额缴纳保费的行为,应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对秦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某追认了秦某代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本案例可知,保险合同可不是想解除就可以解除的,投保人得充分了解自己在保险实务中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扫一扫关注西安医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