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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允许拖延时间,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有困难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律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工人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机器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分析化验结果、技术鉴定、仪表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旁证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对"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理解?

    "在紧急情况下"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例如,某化工厂可燃性气体发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经此处,发现这一紧急情况,没有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就自己去解决,不慎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该工人受伤致残。虽然处理可燃性气体泄漏的工作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也没有向负责人请示,但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耽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该职工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如何理解对"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受伤害者如果要求认定工伤,应该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劳动部门视其职责予以认定工伤。

    如何理解对"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发生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劳动部门予以确认。

    如何理解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以后,因旧伤复发需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和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何时旧伤复发何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对于"因公外出期间,出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企业领导(厂、公司级)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失踪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持有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该经过劳动鉴定部门的确定,持有《职工劳动鉴定表》。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上下班和回家必经路线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吃饭途中,只要方向不错),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比如某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摔伤,该职工认为此伤害事故符合《试行办法》中规定?quot;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受的伤,应该被认定工伤,实际上他的观点是错误的,摩托车确定是机动车,但是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须有受害者和肇事者两方。该职工受了伤,确实是受伤害者一方,但是却没有肇事方,因为事故责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只有受伤害者?quot;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该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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