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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改善自我居住环境的能力增强,加之外出务工的农民受城市生活形态的影响,自我生活意识得到提高,对居住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改善自我居住环境的愿望愈加迫切,农房推旧建新步伐加快、范围逐步扩大。但农村建筑安全监管难度大,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给涉案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负担,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房屋是安居之本,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建房已成为房屋建筑安全领域的薄弱环节,如何在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保障安全,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笔者现就镇巴县农村建筑工程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农村建筑工程问题纠纷的情况调查

    在农村建筑工程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中,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农村建房主要形式有:一、包工包料。房主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房主付钱,包工头购买材料,组织工人盖房并发放工资。二、包工不包料。建房原材料由房主提供,包工头负责提供建房架材、机械设备,组织工人建房,发放工资,农村建房大多采用这种形式。但也可能存在房主从另一渠道租赁架材、机械设备,包工头只是负责施工,发放工人工资,一旦因为架材、机械设备故障导致人身伤亡,案件法律关系更多。三、劳务合伙。某一人承包工程,组织他人共同建房,承包人自己也参与劳动,因为案件复杂,所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及赔偿主体就成审理焦点。这类案件往往涉及雇用、承揽、合伙、义务帮工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区分认定。

    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镇巴县法院共受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45件,涉诉标的401.61万元,其中因建筑工程所产生的纠纷高达33件,占提供劳务者纠纷案件的73%,涉及农村住宅房屋修建、房屋拆迁、新农村建设房屋修建等所产生的问题。上述只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纠纷经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等方式得到有效化解。建筑工程问题往往带来伤害大、理赔难的问题。

    2012年6月9日原告黎某在给被告姜某、刘某盖房打板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极重度颅脑损伤,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后果 ,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在该案中被告姜某将自家住宅房建设工程承包给刘某,姜某负责准备材料,刘某负责施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姜某的行为属于发包给无资质的建筑人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黎某受伤害严重,在向二被告索赔的过程中两被告因为资质的问题一直推三阻四不肯承担责任,黎某得不到赔偿而诉至我院,像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2013年5月8日原告杜某在给被告王某建房的过程中,因为停电导致搅拌机不能运作,杜某在没有断开电源的情况下用双脚进行踩踏搅拌混泥土,这时候突然来电搅拌机正常运作导致杜某双腿严重受伤,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杜某没有安全意识造成了双小腿截肢的严重后果。

    二、关于审理农村建筑工程所产生的问题纠纷案件的困难和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责任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地责任。但是什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具体损害责任怎么分担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农村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时候容易导致分责不明确、理赔不迅速、引发社会矛盾的后果。

    (二)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建房的管理,主要针对建房的合法性审批,对于施工队的资质、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到位、施工过程中的规范操作等都缺乏严格的监管,而镇一级政府又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必要的技术手段,在事实上无能力承担此项职能,只能实行粗放式管理。

    由于缺乏监管,违规转包现象严重,实际承包人大多没有建筑资质或借用他人建筑资质,加之农村建房大部分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多数以口头形式约定施工相关内容,且较少约定事故责任分担、赔偿方式等,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建房户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办案过程中不易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同时层层转包到具体施工方,利润已经很微薄,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加大了执行难度,劳资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形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三)安全意识不强

    一是对安全问题在思想上不重视,建房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设置安全网、不扎牢脚手架、不佩戴安全帽、水电乱接乱引、材料乱堆乱放、喝酒施工、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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