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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最高可获赔损失的80%。

  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或者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损失的20%—80%间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损失的10%-20%间赔偿受害人。如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无视禁行警示信号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或在铁路线路上坐卧等,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能举证证明当事人故意卧轨、碰撞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可免责。

  司法解释还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解释规定,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受害者最低获赔50%。如受害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可获赔40%。

  另外,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受害者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追访

  案件仍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昨天,在被问及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相关负责人称,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因此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

  该负责人称,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质疑。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推进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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