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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市##区####。   被告####,男,住####市##区##镇##村。   第三人##,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道交口时,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复印件) 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3、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交通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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