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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甚至具有君临全法域之效力”,保险法自应遵循。由于保险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及格式性等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是在其他法律中无可比拟的,故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信守保证义务、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不可抗辩规则。而作为最重要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本条其实体现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你不问,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答呢?最高法院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也专门解释这一条,原文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其实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保险代理人常常忽略这一步,往往代客户完成。对此,有人可能又会问,如果,保险代理人询问了,我就是没有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呢?

答案同样来自《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原文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情形下,保险公司即具有了法定权利,但很可能会滥用,尤其是人身保险。所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紧接着便开始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利,使他们不能滥用。原文如下: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款的意思是说,客户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对此,保险公司肯定是按照标准件已经承保了,保费也交了,但是保险公司自知道客户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后30天内不主张解除合同的,以后就不能再主张了。

保险合同成立2年的,保险人不但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即应当赔偿。对于最大诚信原则,总结一下:第一是询问告知,就是保险销售员要问,客户才需要答。第二,公司问了,而如果因为客户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超过两年的,就不能再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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